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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07-25 浏览量: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住建局(供热办),省电力公司,省内相关发电企业: 
    为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第94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电供暖(含供热,下同),省经信委会同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和规则,对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现将方案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供热办)组织相关电供暖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学习方案和规则。请省电力公司按照方案和规则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同时协调各市供电企业做好供暖单位用电增容办理工作。请需增加用电容量的供暖单位务必于设备改造前到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避免因供电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投运等问题发生,确保电供暖电力交易的顺利开展和电供暖工作的积极推进。
附件:1、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
      2、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辽宁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16年5月30日

 


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

        为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第94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推进电供暖(含供热,下同)发展,我省决定建立电供暖电力交易市场,参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由供暖单位与发电企业在电供暖电力交易市场中实施交易。为保证此项工作规范运作,制定本方案。
一、市场成员
        我省采取电锅炉供暖(含供热)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为电力需求方,省内发电企业为电力供应方,电网企业为输电方。参与电供暖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供暖单位和发电企业。
供暖单位包括两种类型:居民供暖单位、其它供暖单位(包括服务业供暖单位、工业供暖单位)。
        电锅炉供暖所需电力以清洁能源核电、风电为主,如核电、风电电力不足以支持电锅炉供暖时,煤耗先进的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可作为补充电源。
二、交易方式
        电供暖电力交易参照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可采取挂牌、双边或集中撮合等交易模式。
三、交易电量
        电供暖交易电量以最终成交电量为准。由于每个供暖单位供暖规模不同,所需电量不同,且用电量受天气原因影响,预测难度较大,允许合同执行电量出现一定的偏差,月度合同电量可进行调整,实行滚动平衡,年度偏差电量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发电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交易价格
        对于供暖单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供暖单位到户电价包括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
供暖单位用电实行峰谷平分时电价。为减小供暖单位供暖设备的初始投资压力,低谷时段由原来7小时延长至10小时,延长时间以平时段扣减,峰时段保持不变。即由22:00-5:00变更为21:00-7:00。
五、输电价格
        居民供暖单位和其它供暖单位(包括服务业供暖单位、工业供暖单位)执行不同的输配电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单独核定并发布。
六、合同执行时间
        合同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第94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推进电供暖(含供热,下同),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供暖(含供热)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暂确定为使用电热锅炉供暖方式的单位。
第三条 供暖单位所需电量,通过电供暖电力交易市场解决。
第四条 参与电供暖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供暖单位和发电企业。
第五条 电供暖电力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供热及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能环保、效率优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市场成员参与交易行为平等自愿、利益共享,履行社会责任;
(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供暖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参加交易:
(一)供暖单位须具有合规的用电手续;
(二)供暖单位须对电热设备单独加装计量表计、负荷控制和用电采集装置;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供暖单位自发自用电量需要全额交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 供暖单位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合法用电手续和电供暖项目方案到所在市经信委申请准入,并于8月15日前凭市经信委准入文件到电网企业登记注册。10月1日前完成计量表计、负荷控制和用电采集装置的安装工作,经市经信委组织供电企业查验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三章 交易电量和电价
第八条 电供暖交易电量以最终成交电量为准。由于每个供暖单位供暖规模不同,所需电量不同,且用电量受天气原因影响,预测难度较大,允许合同执行电量出现一定的偏差,月度合同电量可进行调整,实行滚动平衡,年度偏差电量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市场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
第十条 对于供暖单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单位,其电供暖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因电供暖所引起的新增用电,容量从总容量中扣除,免收基本电费。
第十一条 供暖单位到户电价包括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单独核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 供暖单位用电实行峰谷平分时电价。为减小供暖单位供暖设备的初始投资压力,低谷时段由原来7小时延长至10小时,延长时间以平时段扣减,峰时段保持不变,即由22:00-5:00变更为21:00-7:00。

第四章 交易方式、合同签订及调整
第十三条 电供暖电力交易参照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可采取挂牌、双边或集中撮合等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 交易结果必须通过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并按照交易规则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经电网安全校核无问题后,供暖单位、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电能计量、电量结算和电费计算、合同变更和转让、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交易合同文本由电网企业制定、东北能源监管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将发电企业交易电量纳入其生产计划,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和冬季供热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证交易合同电量完成。

第五章 交易执行、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 供暖单位、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供暖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分月用电计划。电网企业根据分月用电计划,并依据各类交易合同、电网运行方式及负荷等情况,将各月分解电量经约束校核并进行系统平衡后编制成月度执行计划,向交易双方发布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供暖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用电情况预测上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平衡月度计划。
第二十条 电费结算方式保持现行体系不变,即供暖单位与发电企业均通过电网企业结算,以保证各类交易电量均衡兑现。电费结算时间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根据供暖单位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按照“月清月结、年度清算”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供暖单位结算交易电费。
第二十二条 供暖单位对电热设备单独加装计量表计、负荷控制和用电采集装置,与其他用电分表计量。供暖用电电量执行交易到户电价,其他用电电量按原有用电分类电价执行。

第六章 市场成员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暖单位和发电企业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遇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需经交易各方同意,并向电网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在辽宁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上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若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由电网企业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告中止市场运行。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环境,除特殊情况外,如发生系统事故、天气异常变化、负荷异常波动、特殊保电等不可预控的情况外,应保障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保障交易电量完成和电费清算。电网企业应在保护供暖单位、发电企业商业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供暖单位月度用电量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提出次月电量调整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商相关发电企业同意后,参照次月供暖单位用电计划调整月度分解电量,但合同期满时,累计执行偏差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参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按月统计,若合同期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时进行清算;对超过1年的交易合同,每年清算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费、交易电量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等行为发生,否则将取消市场成员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宜由省经信委商东北能源监管局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列的相关条款,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按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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