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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监局发布东北电网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核定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时间:2016-08-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东北电网在低谷时段科学调峰、有序调度,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电力节能减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在满足基本供热、供暖和自身设备防冻基础上,一般不需要投入稳燃装置情况下的最小开机方式和最小出力。
第三条 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按非供热期、供热初末期和供热中期三个时期的最小开机方式和出力核定。供热初末期一般指火电厂所在地供热期首日后30天或停止日前30天的日期。
第四条 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核定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东北电监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区域内,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直调的,具有单机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含热电)机组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火力发电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最小运行方式核定申请:
1、新建发电机组已通过锅炉最低稳燃试验和满负荷试验;
2、发电厂供热负荷面积变化超过100万平方米以上;
3、现有最小运行方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基本供热;
4、发电厂设备容量发生变化或重大设备改造。
第七条 火电厂申请核定最小运行方式,必须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正式申请。
提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组容量、机、炉、汽设计参数、基本运行情况、供热负荷及供热面积、年最小运行方式、申请理由、申请最小开机方式及机组最小出力,申请测算依据。
第八条 火电厂申请核定最小运行方式,根据需要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东北电监局核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转入商业运营的市场准入文件;
2、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机组供热方面的批复文件;
3、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关于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证明;
4、供热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东北电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出核查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企业发出申请材料补正的信息。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条 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现场核查工作应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力调度管理人员、电力科学研究院专家和发电企业专家共同完成。核查方式可采取集中核查和单一核查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核查方式,主要指每年供热期之前(一般在7-9月份),东北电监局统一组织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现场核查,分别对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及蒙东地区提交申请的火电厂进行集中核查。
第十二条 单一核查方式,是指东北电监局根据某企业供热紧迫性需求,组织对该申请企业进行的单独核查。现场核查时间确定后,应提前3天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核查时,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如实提交下列原始资料:
1、锅炉最低稳燃负荷等性能试验报告;
2、机炉运行日报表、参与低谷调峰时最小方式运行记录;
3、汽轮机热平衡图和运行工况图;
4、主要供热公司及用户清单、供热量、供热面积、尖峰锅炉及备用热源情况;
5、年度供热合同、全年供热量结算单、全年售热发票。
第十四条  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确定的主要原则:
1、各火电厂必须配有启动锅炉,保证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纯凝机组应具备全停条件;无重要工业用汽的供热机组,非供热期应具备全停条件。
3、同期及不同期建设的机组之间循环冷却水应有联络母管,独立厂房应做好机组全停状态下的防冻措施。
4、非供热机组和非供热期供热机组最小出力为其最低稳燃负荷,最低稳燃负荷的确认,主要参考设备采购时的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特性试验报告和设备运行记录,一般应为其额定容量的40—60%。
5、供热中期最小开机方式和出力,参考日最大供热负荷,结合汽轮机热力特性估算或测评。
6、厂用电源、辅助蒸汽等影响电厂机组启停安全的缺陷,供热网络缺陷,以及燃烧煤质问题,应由火电企业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在现场应充分听取申请企业情况介绍,详细了解最小运行方式下的设备运行工况和供热状况后,客观公正地提出核查意见,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并签字,保留有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 核查组根据申请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电力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测评费用由发电企业负担。
第四章  平衡审定
第十七条 集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在各省(区)及时召开由核查工作组和有关电力调度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核查平衡会,对各厂最小运行方式进行平衡审核,对本年度电网最小运行方式与最低发电负荷进行平衡分析,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东北电监局根据集中核查结果和平衡会议情况,编写核查工作报告,并将其它单一核查及未变动火电厂的最小运行方式一并编入《东北电网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年)》,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九条 单一核查工作结束后,东北电监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以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和有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第五章  电力调度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东北电监局发布的年度最小运行方式开展低谷调峰调度工作,并可按《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系统安全、电网约束、供热负荷变化和供热机组在线监测等实际情况,对最小运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火电机组进行调峰,在对火电厂进行低谷调峰调度时不应影响火电厂年度合约电量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保证火电厂设备安全和供热安全,在电力平衡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制定应急调峰预案进行调峰。应急调峰预案应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火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努力消纳风电电力,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服从电力调度指挥,承担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责任,有序参与电网深度调峰、机组轮停调峰,落实电厂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供热电厂应积极履行供热责任,依法按机组设计供热量签订供热合同,对热力公司尖峰锅炉和备用热源提出要求,努力避免或减少因停机或应急调峰给热力用户带来的影响。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火电企业和电力调度部门执行《东北区域火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情况以及明确的相关责任、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热电厂及供热公司完善尖峰备用锅炉、热水炉等在发电机组因故停发时的供热应急预案。加强对重要集中供热工业用汽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供热实际负荷明显低于申报值、供热机组改造手续不全、设备隐患未及时消缺影响最小方式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通报、考核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发电企业参与调峰有偿辅助服务,按《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和《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补偿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单机100兆瓦以下火电厂的最小运行方式,由网省电力公司参照本办法按调度关系组织核定,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其它类型机组最小运行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和机组特性另行组织核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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