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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08-21 浏览量: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0号)精神,现就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内蒙古东部发电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报价标准(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1.7分钱。
(二)内蒙古东部电网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前,安装脱硫设施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千瓦时254.32元执行;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千瓦时243.92元执行;水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千瓦时158.95元执行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疏导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91分钱。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安装《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增加标准提高每千瓦时0.4分钱,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同步调整。
(三)部分解决风电2008年以后电价调整未疏导部分,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7分钱,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没有新政策以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结算价格,暂按每千千瓦时286.7元执行。
   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全口径提高每千瓦时2.58分钱,其中居民生活通电价格暂不做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2分钱,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有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请各盟市加紧测算农村牧区综合分类电价,及时上报我委审批。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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