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报道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Statute
24小时服务热线0479-3839818
电 话 : 0479-3839818
邮 箱 : xwjsdc@126.com
地 址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行业政策行业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08-21 浏览量: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有效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标准”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环境价格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7]95号)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08]127号),现将我区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主管部门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从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调整为每公斤0.95元,从200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6元。
    (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氮氧化物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排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减免、使用,要按原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规定执行。
    四、对于缴纳排污费困难较大的企业,可以暂缓缴费,但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纠风办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缓缴。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六、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7月10日起执行。国家如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版权所有: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备案号: 蒙ICP备16003330号-1
联系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联系电话:0479-3839818